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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
    雲嘉南濱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獨木舟水域遊憩
    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
    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
    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於實際水域遊憩活動經營
    行為前,將下列文件送達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者至少每十艘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救生員應
    攜帶救生浮標。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
    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
    救援及通報本處。
六、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裝備,於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
    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
    棄置遊客不顧,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業者名稱
          及編號。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之虞。
    (三)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七、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
          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
          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
          查裝備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
          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
          繩。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八、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九、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救生(艇)設備規定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