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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衝浪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
    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
    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
    件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指定應提送之文件。
四、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
    動者,應至少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
    通訊器材。
五、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
    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
          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衝浪板及其裝備保
          養良好、無損壞。
    (四)於遊客從事衝浪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及活動安全教
          育宣導。
    (五)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
          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要求
    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合格證照、了解器具功能、安全裝
          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並確實穿戴安全繩,檢查衝浪板。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衝浪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
          宜從事衝浪活動。
    (三)從事衝浪活動時,不得解開衝浪板與安全繩連接帶。
七、帶客從事衝浪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
    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