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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拖曳傘及滑水板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拖曳傘、滑水板活動,依據水
    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於本風景區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
    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
    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
    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指定應提送之文件。
四、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
    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者,應至少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備置緊
    急救援設備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五、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
    從事拖曳傘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應於寬廣海域活動,並注意潮汐,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
          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拖曳傘或滑水板及
          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拖曳傘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並詳加
          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拖曳傘
    、滑水板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合格證照、了解器具功能、安全裝
          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孕婦
          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
          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相關活動。
    (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
          ,活動期間應隨時檢視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避免發生
          溺水事故。
七、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
    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