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相關事項,以補貼營運成本之方式,協助以非本國籍旅客為主要客源 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及期間: (一)補貼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 照或登記證且申請時仍營業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 (二)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三、依補貼對象於臺灣旅宿網填報之觀光旅館業營運月報或旅館業營運報 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至十二月非本國籍住客人次達一千人次 且占總住客人次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貼: (一)依觀光旅館業營運月報或旅館業營運報表,申請日前最近三個 月任一月之客房住用率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衰退比率達 百分之五十。 (二)依向稽徵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 申請日前一期之合計營業額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衰退比 率達百分之五十。
四、本要點依補貼對象員工人數及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至十二月非本 國籍住客人次占總住客人次百分比,分級計算補貼金額,直轄市業者 分級名單由本局另行公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達百分之五十、未滿百分之七十五者:一次補貼每人新臺幣一 萬四千元。 (二)達百分之七十五者:一次補貼每人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用以計算補貼金額之員工於申請日前一個月末日應在保且投保薪 資達基本工資。
五、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貼,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局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四)切結書(附件二)。 (五)領據(附件三)。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其他經本局公告指定之文件。 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除依前項規 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申請日前一期及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
六、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 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補貼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後,於兩星期內核撥 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經審查申請案不符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須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 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 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駁回補貼申請。 逾前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 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 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不得虛報、浮報、偽造 或變造申請文件,於補貼期間亦不得有以下情事,違反者,本局得撤 銷或廢止補貼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全數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歇業。 (二)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