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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特色團體旅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且為鼓勵旅行業落實防疫規定,包裝創新優質旅遊產品,促進國
    內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本國籍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旅客(
    以下簡稱旅客)國內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任選二項行程條件,補助對象
    可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一)基本條件:
          1.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五人以上(安排至離島地區組團人數應
            有旅客六人以上)。
          2.旅遊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
            一天;四天以上,可安排二天放假日。
          3.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
            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須使
            用遊覽車或租賃小客車,另得搭配使用臺鐵、高鐵、客船、
            飛機、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
    (二)行程條件:
          1.全程聘用同一名無雇主導遊或領隊擔任隨團服務人員。
          2.自行車遊程。
          3.本局公布之百大經典小鎮。
          4.觀光遊樂業。
          5.經濟部公告之觀光工廠或創意生活產業。
          6.文化部及各縣市所屬展館。
          7.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休閒農場及特色農業旅遊場。
          8.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9.臺灣客家文化館及六堆客家文化園區。
         10.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境教育場所。
         1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林機構。
         12.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或
            臺東縣蘭嶼鄉等離島地區。
         13.國立故宮博物院。
         14.本局所屬十三處國家風景區旅遊據點。
         15.國家綠道。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放假日之定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
    「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
五、每家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辦理出團旅遊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申請團數以十五團為限
    ,設有分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五團,其補助金額每團最高新
    臺幣二萬元。
    旅行業所提供原始憑證金額如低於申請金額時,本局得逕以原始憑證
    金額覈實補助。
六、補助對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於旅行團行程結束翌日起三十日內,
    以線上方式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七、補助對象向本局申請補助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
          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數計
          算)、租用車輛行照影本。
    (二)交通費之原始憑證:遊覽車、租賃營業用小客車費用之發票或
          單據;臺鐵、高鐵、客船、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之票根或購票
          證明;機票費用憑證(有票額之登機證明)、或有票號之團體
          購票證明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或
          有票號之代收轉付收據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
          旅客名單。
    (三)住宿原始憑證。
    (四)領據(附件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切結書(附件二):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獎)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
          不實等情。
    (六)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行程條件憑證:行程中之飲食、交通
          、住宿及消費之發票或單據、景點場所之入場券或單位章戳(
          不得以紀念章戳代替)及其他可茲證明之相關資料(附件三)
          ,無法提供者不予採計。
    前項提供原始憑證等核銷,不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航空團體機
    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八、經本局審查依前點第一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四點規定者,不予補
    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未檢附應備文件者,或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
    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
    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助,逕
    予駁回補助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逾第六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
    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六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如逾本局於申請系統及所提供之電子郵件通知日翌日起算七個日曆天
    者,不予受理。
九、本局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
    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須由總公司申請,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
    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申請日順序先後為優先審查順序,逾限者不予
    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十、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或有
    法定事由需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
    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補助。
    旅行業申請補助,如有借名或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
    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依本要點所有之申請案一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所有補助款
    ;後續之申請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審查;如有涉法律責任
    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對象
    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
    本局得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
    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檢查。旅行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本局得停止補助。
十一、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
十二、本局辦理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或公
      協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