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場域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
    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特定場域(如附表)從事炊煮、露營
    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