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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船
    舶行駛鯉魚潭水域之秩序、公共安全及遊憩環境品質,依據發展觀光
    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船舶禁止行駛以下區域(詳公告圖示):
    (一)鯉魚潭水域北側(A區):如座標點C、D連線範圍所示。
    (二) A區以外,因執行公務訓練、辦理比賽、競技活動,經向本處
          申請同意,所公告使用之範圍及期間。
三、船舶行駛行為規定:
    (一)航行速度禁止超過每小時十浬(十八.五二公里/小時),接
          近碼頭或岸邊三十公尺內應降至每小時五浬以下。
    (二)應主動避讓其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人員、器具及相關設施。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暫時禁止船舶行駛,並以懸掛紅旗表示。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當地平均風速達五級或陣風達六級以上。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
    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