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鼓勵旅行業落實防疫規定,包裝優質團體旅遊商品,促進國內觀 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本國籍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旅客( 以下簡稱旅客)國內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四、補助對象辦理出團旅遊期間及申請團數: (一)基本條件:第一階段: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 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申請團數以二十團為限,設有分 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三團。 (二)第二階段: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 十二月十五日止。申請團數以十九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每一 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二團。
五、本要點補助條件及額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任選二項行程條件,補 助對象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每團最高新臺幣二萬元補助,補助項目包括 交通費及住宿費。另符合任一項加碼條件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符 合特別加碼條件者,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加碼條件及特別加碼條件補 助上限最高均為新臺幣一萬元,並得分別計算。 (一)基本條件: 1.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五人以上;安排至離島地區組團人數應 有旅客六人以上。 2.旅遊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 一天;三天以上,可安排二天放假日。 3.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 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須使 用遊覽車或租賃小客車,另可搭配使用臺鐵、高鐵、客船、 飛機、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 (二)行程條件: 1.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憩據點。 2.觀光遊樂業。 3.本局公布之百大經典小鎮。 4.領有有效溫泉標章業者。 5.經濟部公告之觀光工廠或創意生活產業。 6.文化部及各縣市所屬展館。 7.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休閒農場及輔導通過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 證之業者。 8.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薦之部落旅遊場域。 9.客家委員會推薦之客庄小旅行。 10.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境教育場所。 1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林機構遊憩場域。 12.住宿於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 島鄉或臺東縣蘭嶼鄉等離島地區。 (三)加碼條件: 1.國家綠道。 2.十六條多元自行車路線。 3.全程聘用同一名無雇主導遊或領隊擔任隨團服務人員。 4.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使用當地導覽解說人員。 5.旅遊期間住宿於週一至週四(不含放假日)。 6.旅遊天數三天二夜以上,不可含二天放假日。 7.入住星級旅館。 8.從事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 各該管理機關之規定)。 (四)特別加碼條件:出團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十五日止,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五人以上,且符合基本 條件及任選兩項行程條件,全團住宿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之合法 旅宿業一日以上。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六目所稱放假日之定義,依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 補助對象所提供之原始憑證金額如低於申請金額時,本局得逕以原始 憑證金額覈實補助。
六、補助對象向本局申請補助如經核可,另給予其租用之遊覽車客運業者 補助。每團每日補助以一輛車為限,每車每日補助以一次為限,符合 公路總局辦理一百零九年度遊覽車客運業評鑑為優等者,每日補助遊 覽車業者新臺幣二千元;為甲等者,每日補助遊覽車業者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為乙等者,每日補助遊覽車業者新臺幣一千元;最多補助三 日。 前項補助資格及金額由公路總局審查核撥。
七、補助對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於旅行團行程結束翌日起三十日內, 以線上方式向本局申請;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本局申請旅遊補助。 補助對象須於旅行團行程結束翌日起三日內,以線上方式預先登記團 名、申請補助金額、出團日期、住宿地點、車號及組團人數。
八、補助對象向本局申請補助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 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數計 算)、租用車輛行照影本、車號。 (二)交通費之原始憑證:遊覽車、租賃營業用小客車費用之發票或 單據;臺鐵、高鐵、客船、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之票根或購票 證明;機票費用憑證(有票額之登機證明)、或有票號之團體 購票證明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或 有票號之代收轉付收據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 旅客名單。 (三)住宿原始憑證。 (四)領據(附件一)、旅行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 明細表(附件二)。 (五)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獎)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 不實等情。 (六)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行程條件或第三款加碼條件憑證,無 法提供者不予採計: 1.行程中之飲食、交通、住宿或團體性消費之發票或單據、景 點場所之入場券或購票證明。如該景點未能取得上述資料, 方得使用單位章戳(不得以紀念章戳代替)(附件四)、遊 覽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證明(所經行程需停留三十 分鐘以上)。 2.符合第三款第一目者:須檢附照片一張,拍攝地點為該路線 之地標,內容同時包括: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最低組團人數以 上之旅客數,標註旅遊活動日期之手持立牌(不拘形式), 或其他相關憑證證明。 3.符合第三款第二目者:須檢附照片一張,拍攝地點為該路線 之地標,內容同時包括: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最低組團人數以 上之旅客及自行車數,標註騎乘活動日期之手持立牌(不拘 形式),或其他相關憑證證明。 4.符合第三款第三目者:須檢附無雇主導遊或領隊切結書(附 件五)。 5.符合第三款第四目者:須檢附可茲證明之人員身分相關資料 。 6.符合第三款第八目者:須檢附合法水域遊憩活動之團體性消 費發票或單據。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經費補助者,不予 補助;如同時有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得予補助 ,並應檢附計畫經費分攤表(附件六)。 前項提供原始憑證等核銷,不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航空團體機 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九、經本局審查依前點第一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五點規定者,不予補 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未檢附應備文件者,或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 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 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助,逕 予駁回補助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式、逾第七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同一案件重複向本 局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 依第七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本局於申請系統及所提供之電子 郵件通知日翌日起算七個日曆天者,不予受理。
十、本局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 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須由總公司申請,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 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申請日順序先後為優先審查順序,逾限者不予 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十一、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或 有法定事由需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 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補助。 旅行業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應依本局所定期 限繳回已領取之該項目補助款。 旅行業如有借名申請補助、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依本要 點所有之申請案一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 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所有補助款;後續之申請案亦不再 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審查;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 律規定辦理,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 獎補助款一至三年。 補助對象已依本要點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其他旅行業 旅遊補助。如同一案件重複申請並均獲本局同意補助者,應依本局 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本案補助款。 本局得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 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檢查。旅行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本局得停止補助。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
十三、本局辦理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或公 協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