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振興觀光產業促進國內旅遊,鼓勵國人留宿國內旅宿,增加在地 消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之獎助對象為本國國民且為個別旅客。 所稱合法旅宿業係指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 證之旅館及民宿;所稱國內訂房平台係指非外資且由我國合法旅行業 者自收網路金流之電子商務訂房平台。
四、本要點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適用獎助優惠於平日(週日至週四),獎助經費預算用罄時,本局 得提前公告停止申請獎助。
五、獎助條件: (一)須由獎助對象住宿「臺灣旅宿網」活動專區公告參與獎助活動 之合法旅宿業;合法旅宿業者應遵守本局之規範。 (二)一個房間一個晚上依實際住宿房價最多折抵新臺幣八百元,每 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使用一次。另符合入住星級旅館、好客 民宿、自行車友善旅宿、取得環保標章或溫泉標章之旅宿業, 或獎助對象本人完整接種三劑疫苗,加碼折抵五百元。
六、本局得委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參與住宿優惠活動之旅宿業 資格審查、獎助經費核撥及核銷作業。
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鼓勵國人於當地留宿之個別旅客住宿優 惠措施者,得向本局申請獎助經費,且應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前 函送申請表;本局受理申請並書面審查後,於預算範圍內核定獎助經 費。國內訂房平台分配獎助金額本局另案核定。
八、經費核撥: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依第七點申請獎助之經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審核通過 後收到函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按第一次核撥獎助數額以及行 政費用之數額,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或經本局核定方式 向本局請款;第二次以後核撥金額須前次申請金額使用已達百 分之八十,始得再次申請。如有結餘款,應按獎助機關獎助比 例繳回。上述結餘款包含本局獎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 收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妥下 列文件函送本局申請核銷。 1.領據。 2.接受交通部觀光局獎助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3.接受交通部觀光局獎助計畫結報表 4.工作成果。 5.獎助經費納入預算者,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書;獎助經費未 納入預算者,除經同意採就地審計得將支出原始憑證留存外 ,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二)國內訂房平台: 國內訂房平台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得提前分 批申請)備妥下列文件,並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撥付獎 助款。 1.獎助款撥付申請函。 2.旅客住宿清單及代收轉付收據。 3.領據。 4.切結書: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 請同項目費用獎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 5.同意書(存摺戶名與代表人不同時檢附)。 6.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逕為駁回申請。
九、遇原始憑證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留存之特殊情況,各機關應依 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 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規 定辦理。
十、本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獎助案件辦理查核並作成相關紀錄 妥善保存。如發現參與獎助活動之合法旅宿業有不實申報等違法之情 事,應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一、參與獎助活動之合法旅宿業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獎助款項 時,應對所提出申請文件之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 報、浮報等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定期限繳回該項獎助經費。本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依 違反規定情節輕重對申請獎助案件或旅宿業者酌減嗣後獎(補)助 款或停止獎助;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對參與獎助活動之合法旅宿業 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