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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遊樂業辦理優惠入園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續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之觀光遊樂業,達到復甦及振興旅遊市場之政策目標,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優惠對象為本國國民及外國人士,但不包含依法應免費及委託
    旅行社代收轉付入園者;受補助對象為領有觀光遊樂業執照並參與本
    要點活動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三、本要點活動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業者休園日外,每日實施。
    活動期間起訖日由本局另行公告,視產業復甦及補助經費用罄情形,
    得提前公告延長或停止。
四、業者於活動期間應提供優惠對象依其票種原價百分之三十上限購票入
    園。
五、業者申請補助費用,以活動期間優惠對象入園人數及每人補助單價之
    乘積計算。
    前項優惠對象入園人數每月上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
    日前為業者填報本局觀光遊樂業動態管理系統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至
    一百零九年同月樂園部門非假日遊客人次較高者。
    第一項每人補助單價上限,為成人票或全票原價百分之二十五。
六、業者提供符合一定數量或比例之安心遊園措施,前點每人補助單價以
    成人票或全票原價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前項所稱一定數量、比例及措施,由本局定之。
七、業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內,申請前一個月或全部之補助費用。
    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時,應檢具補助申請書、娛樂稅申報證明文件、優
    惠對象入園門票金額統計表、切結書、領據、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及全臺主題樂園網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逕為駁回申請。
八、業者申請補助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局並得公告停止其
    參與本活動。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案件補助,收回已撥款項。
    本局應依前二項情節輕重對業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業者於本要點補助期間,本局得邀請有關機關實地訪查,並依前三項
    規定處理。
九、業者依本要點所提供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