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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利用授權
    商業使用積極推廣阿里山品牌,建立品牌認知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利用本處各項商標或著作權於國內外展示、流通或販賣商品或服
    務,應具臺灣觀光推廣效益。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
          正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
          物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
          、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著作權-成品類再製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
          括製作物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建議售
          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請依實際申請項目擇需要者檢附。
四、申請授權,未備具前點文件者,本處得限期補正;未於規定限期內補
    正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授權案件經本處業務單位初審受理後,提送本處「商標及著作權
    授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
    者列席說明。
六、審查小組委員九人(含正、副召集人),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委員七人,由本處三位管理站主
    任、四位業務課長擔任。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
    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七、審查小組辦理第五點規定事項,由業務單位簽請召集人(或指派副召
    集人代理)召開委員會議行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由業務單位紀錄,並循程序簽報處長後,依核定結
    果辦理。
八、申請通過者,應於本處簽署契約並依契約及申請書規定交付權利金或
    與權利金等值產品後,始得合法取得授權使用商標或著作權設計圖。
    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約定。
    (二)權利金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商標或著作權之事項。
    前項利用期限,最長為二年,屆期應重新申請。
九、經授權之商品,應於包裝或明顯處標示商標或文宣品授權來源字樣。
十、經本處授權使用者有下列事由時,本處得終止授權:
    (一)商品之圖型、文稿未依申請內容製作,無法改正者。
    (二)商品品質有瑕疵,無法改善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
          遵照辦理者。
    (四)商品之使用方式有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
          等事項者。
    (五)商品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
    (六)其他違反授權契約約定事項,無法改正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授權者,本處不退還其已繳之利用報酬,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其停止授權一年至五年及要求回收銷毀所有庫存授權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