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利用授權 商業使用積極推廣阿里山品牌,建立品牌認知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利用本處各項商標或著作權於國內外展示、流通或販賣商品或服 務,應具臺灣觀光推廣效益。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 正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 物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 、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著作權-成品類再製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 括製作物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建議售 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請依實際申請項目擇需要者檢附。
四、申請授權,未備具前點文件者,本處得限期補正;未於規定限期內補 正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授權案件經本處業務單位初審受理後,提送本處「商標及著作權 授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 者列席說明。
六、審查小組委員九人(含正、副召集人),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委員七人,由本處三位管理站主 任、四位業務課長擔任。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 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七、審查小組辦理第五點規定事項,由業務單位簽請召集人(或指派副召 集人代理)召開委員會議行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由業務單位紀錄,並循程序簽報處長後,依核定結 果辦理。
八、申請通過者,應於本處簽署契約並依契約及申請書規定交付權利金或 與權利金等值產品後,始得合法取得授權使用商標或著作權設計圖。 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約定。 (二)權利金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商標或著作權之事項。 前項利用期限,最長為二年,屆期應重新申請。
九、經授權之商品,應於包裝或明顯處標示商標或文宣品授權來源字樣。
十、經本處授權使用者有下列事由時,本處得終止授權: (一)商品之圖型、文稿未依申請內容製作,無法改正者。 (二)商品品質有瑕疵,無法改善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 遵照辦理者。 (四)商品之使用方式有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 等事項者。 (五)商品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 (六)其他違反授權契約約定事項,無法改正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授權者,本處不退還其已繳之利用報酬,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其停止授權一年至五年及要求回收銷毀所有庫存授權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