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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
    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含涼亭及觀景平台)、自行車
    道、遊客中心及轄管之各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
    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報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