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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
    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草皮、景觀
    平台、遊客中心暨戶外、濕地、沙灘及其他場域從事露營、生火或占
    用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