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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宿業穩定接待國際旅客服務量能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並自112年4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
    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以下簡稱本預算),加速擴大吸
    引國際觀光客,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新增聘僱相關服
    務人員數計算補助金予業者,鼓勵業者改善勞動條件,以增加相關人
    力,穩定服務量能及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二、營業中且最近三年未經本局處分停止獎(補)助之觀光旅館業、旅館
    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經營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補助(以下簡稱申請人)。
三、本要點補助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
    五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本局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
    止補助申請。
四、申請人新增聘僱之房務及清潔服務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補助金額每
    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每月薪
          資新臺幣三萬三千元以上;其他直轄市、縣(市),每月薪資
          新臺幣三萬一千元以上。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到職,且連續實際在職六個月以上。
    每家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申請補助總人數,以房間數八分之一為限
    ;其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五、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影本及商
          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四)切結書。(附件二)
    (五)領據。(附件三)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其他經本局公告指定之文件。
六、補助申請經本局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核撥補助金至申請人指定匯
    款帳戶。
七、申請人所提申請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本局應予駁回;其得補正者,應
    通知限期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予駁回。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者,得撤銷或
    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補助金之一部或全
    部: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虛報、浮報、偽造或變造申請文件。
    (三)於領取補助金期間重複請領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獎(補)助
          。
    (四)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定於領取補助金期間至本預算執行期滿實施
          減薪且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派員查核補助執行情形。
    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對其停止獎(
    補)助三年。
九、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本局得委由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
    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