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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台灣好行路線票價優惠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稱本局)為執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
    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提供票價優惠鼓勵自由行旅客搭乘公共運輸
    ,爰特訂定本要點。
二、營運台灣好行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稱申請
    單位),依本要點規定提供優惠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所稱優惠,指民眾於優惠期間使用電子票證(含行動支付)搭
    乘台灣好行優惠路線,得享有客運票價半價優惠,其客運票價計價方
    式需以里程計費或段次計費。本優惠與其他優惠僅能擇一使用,不得
    重複。
    本要點所稱優惠路線實施範圍,為本局核准辦理票價優惠內容之台灣
    好行路線。
    前二項優惠期間及優惠路線,由本局另行公告於台灣好行旅遊服務網
    ;其變更者,亦同。
四、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
    日止,申請單位應檢具台灣好行持電子票證(含行動支付)票價半價
    優惠申請表(如附件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局所轄各國家
    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推動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單位執行前點第一項之優惠內容,本局將全額補助實際票價與優
    惠票價差額。
    本局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補助申請。
五、推動單位收到前點第一項申請單位之申請,需檢核申請文件及驗票機
    設定已符合規定,並將相關文件提報本局核准。
六、申請單位需配合事項如下:
    (一)實施相關宣導措施,於相關車輛及場站張貼優惠公告並明確標
          示。
    (二)每年分析計畫實施成效,並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提送計畫
          成果報告書至本局,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括分析計畫實施
          前後各類公共運輸運量(含其他輔助運具)成長變化情形、績
          效目標達成情形、票證使用分析及營運資料查核情形,以及票
          證優惠對於民眾旅運行為變化影響等。
七、申請單位自本局公告優惠期間起每二個月備妥下列文件申請補助,並
    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向本局申請撥款: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應依格式分路線、人數、交易金額
          及優惠金額等項目詳細填列,並計算申請補助總金額。
    (二)台灣好行電子票證(含行動支付)優惠原始票證明細表電子檔
          (如附件三)。
    (三)切結書(如附件四)。
    (四)發票。
    本優惠最後申請撥款期限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止。
    各票證公司應協助提供本要點電子票刷卡相關報表資料予交通部公路
    總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勾稽比對客運業者資料,最後核
    銷金額以兩造報表資料比對取小值為準。
八、申請單位所送申請補助文件不符規定者,本局得予駁回;其情形可補
    正者,應先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始予駁回。
九、本局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要點所定各項補助之執行情形,受補助對象
    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申請單位欲退出本優惠者,應於退出之三十日前向推動單位提出書面
    說明,並須報經本局同意及公告後方可退出。
十一、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助
      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
      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補助或補貼。
      (四)未依核定項目執行。
      (五)未配合辦理第六點規定事項。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第九點規定之查核。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對該受補助之申請
      單位停止提供各項獎勵、補助或補貼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