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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稱本局)為執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
    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促進台灣好行路線優化及提升服務品質,強
    化旅客搭乘公共運輸旅遊信心,爰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本局所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推動單
    位),得依本要點及本局公告之申請須知,提出增開班次、新增串遊
    路線及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服務功能提升之優化服務提案申
    請。
    前項申請須知內容包含申請類型、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額度等事項
    ,由本局另行訂定公告;其變更者,亦同。
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由本局依申請須知規定審查,並視實
    際需要邀集相關單位代表或專業人士召開審查會。
    推動單位應依審查意見修正申請文件,並於受通知之期限內報本局核
    定;其推動事項如下:
    (一)增開班次及新增串遊路線應洽公路主管機關辦理路線經營申請
          事宜,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客運業者負責路線營運提供
          服務。
    (二)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服務功能提升應依本局核定之申
          請文件辦理。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內容及原則如下:
    (一)營運台灣好行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
          稱客運業者)與辦理台灣好行路線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
          及服務功能提升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申請補
          助。
    (二)使用台灣好行統一識別系統塗裝之合法營業車輛提供服務,依
          公路法相關規定及本局核定申請內容營運之客運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因增
          開班次及新增串遊路線所產生之營運虧損,得依本局公告之申
          請須知補助基準予以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台灣好行路線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
          點特色及服務功能提升推動計畫,辦理相關站牌、候車亭等建
          置事項所需經費,得依本局公告之申請須知補助基準予以補助
          。
    (四)本局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補助申請。
五、經本局核准之申請文件,其變更者,應報請本局同意。其屬營運期間
    班次、站點、路線等調整者,並應由推動單位先洽公路主管機關同意
    後辦理。
六、推動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每月二十日前填報前一月搭乘人次、搭乘率及套票銷售數量
          等統計資料。
    (二)營運服務異動時,應於實施之日起七日前至台灣好行網站更新
          資訊並將異動內容提供網站維運廠商,以公告旅客周知。
    (三)配合本局行銷活動盤點沿線觀光資源。
    (四)旅客投訴案件處理與回應。
    (五)協助客運業者於相關車輛及場站張貼優惠公告並明確標示。
    (六)其他不定期營運服務資訊調查。
七、受補助對象應依核撥規定彙整表(如附件一)所列補助項目、期別,
    檢具請款文件(如附件二至附件六),於期限內申請核撥,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有挪用或與本要點目的不符之情事。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已於申請文件明列與不同機關
          分工執行項目並獲核定者,不在此限;其分攤表向各機關申報
          金額仍須一致。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站牌、候車亭等建置事項所需
          經費應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所需經費縮減時,將按比例縮減核
          撥補助款,結報核撥時倘有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其依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委外辦理者,以符合申請文件執行範圍為原則
          自行核處。
    (四)客運業者申領營運虧損補貼時,由公路主管機關先依現行補貼
          相關規定計算公式核算審查後,再核轉本局依本要點補助並副
          知公路主管機關及推動單位。
    (五)客運業者依其他法令規定受購車補助之新闢路線,於該規定限
          制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範圍內,亦不得向本局申請或領取營
          運虧損補貼。
八、受補助對象所送申請補助文件不符規定者,本局得予駁回;其情形可
    補正者,應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補正完全者,始予駁回。
九、本局得定期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對客運業者及推動單位等,
    就其營運與提供本要點執行內容服務品質實施考核評鑑,受評鑑對象
    應配合評鑑並提供相關資料,評鑑成績得做為當年度獎勵及下年度補
    助上限核算之依據。
十、本局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要點所定各項補助之執行情形,受補助對象
    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受補助對象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本局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完成者,得酌減、停止或廢止其補助。
      客運業者所營路線經考核評鑑或旅客反映服務不佳,本局得要求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得建請公路主管機關檢討其路線經營
      權,開放其他業者申請經營。
十二、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
      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
      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補助或補貼。
      (四)未依核定項目執行。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第十點規定之查核。
      受補助對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對該受
      補助對象停止提供本局之各項獎勵、補助或補貼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