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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台灣觀巴在地接駁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稱本局)為執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
    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鼓勵台灣觀巴業者與旅宿業合作之在地旅客
    接駁服務,提供相關優惠措施增加搭乘誘因,特訂定本要點。
二、營運台灣觀巴套裝遊程優惠之旅行業者(以下稱業者)及台灣觀巴業
    者組成之觀光公益法人(以下稱公益法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
    助。
    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
    日止,每年向本局申請二次。
    依本要點辦理之業者得檢具台灣觀巴套裝遊程優惠補助申請書(如附
    件一);公益法人得檢具台灣觀巴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補助申請書
    (如附件二)及計畫書(如附件三),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台灣觀巴套裝遊程優惠者,補助其與實際價格差額,最高
          百分之八十。
    (二)申請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者,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本局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補助申請。
三、本要點所稱優惠,指民眾於優惠期間訂購台灣觀巴套裝遊程與實際價
    格間的差額,其優惠措施及優惠期間,本局另行公告於台灣觀巴網站
    ;其變更者亦同。
四、業者需配合事項如下:
    (一)配合專案補助實施相關宣導措施,於相關車輛張貼優惠公告並
          明確標示。
    (二)應與旅遊地合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業者合作,協助
          旅客代訂住宿及接送旅客服務。
    (三)提供台灣觀巴網站訂購產品服務。
    (四)不得無故推卻旅客之報名。
    (五)旅客出發日之三日前(離島地區旅客出發日之五日前)受理報
          名,如低於前述受理報名日期,業者願受理者不在此限,旅客
          調整出發日亦同。
    (六)民眾完成訂購次日起,業者以線上方式登記行程名稱、申請補
          助金額、出發日期、住宿地點、參加人姓名及人數,倘有異動
          應隨時更新。
    (七)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提送實施成效報告送本局,成效報告內
          容至少應包括現況分析、優惠實施前後或與前一年各行程運量
          成長變化情形、績效目標達成情形。
五、業者應自本局公告優惠期間起,每二個月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經費核撥:
    (一)經費核撥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
    (三)旅客代收轉付收據影本及補助額度之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四)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五)
    (五)總經費及分攤表。(如附件六)
    (六)切結書。(如附件七)
    公益法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經費核撥:
    (一)領據。(如附件八)
    (二)支出憑證。
    (三)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九)
    (四)總經費及分攤表。(如附件六)
    (五)分期請款表。(如附件十)
    (六)切結書。(如附件七)
    (七)成果報告。
    (八)委外契約書。
    本優惠及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最後申請撥款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
    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止。
六、受補助對象所送申請補助文件不符規定者,本局得予駁回;其情形可
    補正者,應先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始予駁回。
七、依本要點核准辦理套裝遊程優惠之業者倘欲退出本優惠,應於退出之
    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書面說明,經本局同意後於台灣觀巴網站公告後
    ,方得退出。本局自同意退出之日起,不再支應相關補助。倘旅客已
    預先訂購優惠遊程,業者應依已訂定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內容辦理
    ,不得加收旅遊費用。
    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本局將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局得停止
    其參與本要點優惠,並公告於台灣觀巴網站。
八、本局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要點所定各項補助之執行情形,受補助對象
    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助
    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
    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補助或補貼。
    (四)未依核定項目執行。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前點規定之查核。
    受補助對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對該受補
    助之申請單位停止提供各項獎勵、補助或補貼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