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促進自由行旅客來臺消費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
    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辦理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
    客方案,以消費金促進國際自由行旅客來臺,帶動國際旅客來臺消費
    ,增加觀光乘數效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旅客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臺灣,停留三日至九十日,
    且非屬參加旅行業團體或由旅行業向本局申請其他團體獎助者。
三、消費金每份新臺幣五千元;其配額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十五萬份
    、一百十三年十五萬份及一百十四年十萬份,本局得視市場變化進行
    配額調控。
四、消費金抽獎發送辦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
    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當年度份數用罄後即停止發送。
五、適用對象須於入境臺灣前,至本局指定活動網頁或企業合作平台完成
    條件後進行登錄,方可參加抽獎活動。
    前項活動細節,由本局另行公告。
六、得獎者得就「電子票證」或「住宿折抵優惠券」,擇一至本局指定機
    場或場所櫃台,出示相關證明文件,領取消費金一份。
七、消費金使用方式:
    (一)「電子票證」可使用於電子票證供應商在臺灣境內提供小額支
          付之特約商店,單次使用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日使用
          上限為三千元。
    (二)「住宿折抵優惠券」發放新臺幣一千元五張,限得獎者本人使
          用,每張限折抵一次使用,不得找零、轉售。適用於臺灣境內
          配合本要點且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或取得登記證
          之旅館業及民宿。
    (三)消費金不得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其他以電子、
          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為金錢價值之使用,亦不得作為抵銷、
          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八、適用對象登記參加抽獎或活動時,應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
    ,如有不實或錯誤導致無法抽獎或領獎,應自行負責;其盜用其他個
    人資料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局辦理本要點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