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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水庫、蓄水區域(以下簡稱本風
    景區)從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風浪板、立式划槳及其他
    浮具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
    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水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活動者,且具營
    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
    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
    ,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消防單位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二)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依據本辦法項目限制數量辦理,且
          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活動每組應配置至少一名合格
          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三)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腳踏車、獨木舟、手划船、風
          浪板、立式划槳、其他浮具及相關裝備。
    (四)於遊客從事水域活動前確實檢查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
          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1.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
          2.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3.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行動。
四、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
    遊憩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
          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
          。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
          檢查裝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
          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五、業者違反第三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