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
露營場輔導管理作業(包含稽查、取締、輔導等),保障合法業者及
維護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一)提供協助執行露營場稽查、取締、輔導等工作相關人員所需經
費。
(二)購置或租賃執行現場稽查作業所需設備或器材。
(三)製作露營場行銷文宣資料,惟不得用於四大媒體(平面、網路
、廣播、電視等媒體)。
(四)其他有助於露營場管理業務推動事項且經本署核定者。
四、申請作業:
(一)受補助機關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一)連同電子檔函送本署審核。
(二)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用人計畫,包含預定人
員之資格、人數、工作項目、招募方式及預估經費等。
2.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預定採購或租賃之器材
項目、使用年限、金額及時程;其中如有關車輛租賃部分,
須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辦理。
3.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者:行銷文宣資料之使用用
途及金額。
4.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補助者:需詳述計畫用途與前三
款之差異性、必要性、計畫金額及效益。
5.全案之預期效益。
五、審查程序:
(一)本署就補助對象所提計畫內容,由業務單位辦理初審後,召開
審查會議審定之。
(二)前項審查會議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皆由本署簡任
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委員及召集人由署長指派之。
(三)補助案件核定後如須變更,得視其變更內容,重新召開審查會
議或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六、補助對象申請時,依其露營場規模及前一年度本署考核地方政府辦理
露營場管理輔導績效之考核等次,以下列原則核定補助數額:
(一)補助數額上限:
1.露營場家數合計未達三十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七十萬元
整。
2.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三十家以上、未達五十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
3.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五十家以上、未達一百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整。
4.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一百家以上、未達二百家者: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整。
5.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二百家以上者、未達三百家者: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整。
6.露營場家數合計達三百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
元整。
7.績效考核列特優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
臺幣五十萬元整。
8.績效考核列優等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
臺幣二十五萬元整。
(二)補助數額比例:
1.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
2.績效考核列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其餘
百分之十五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3.績效考核列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其餘百
分之三十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核定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
三點之順序補助。
七、申請補助之案件,倘未涉及採購發包者,得於申請書件審查核定後,
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本署先核撥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另涉採
購發包者,則於完成採購發包後再行核撥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其餘
數額則於計畫完成後,補助對象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辦理核銷時核撥
:
(一)領據。
(二)納入預算證明。
(三)計畫經費分攤表。
(四)支出明細表。
(五)執行成果報告(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八、補助對象應妥善使用及保管本補助款所購置之器材,並造冊列管,在
使用年限內除有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外,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九、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署得就計畫之執行績效
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