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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署輔導旅行業辦理銀髮族旅遊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旅行業包裝銀髮族優質旅遊產
    品,促進銀髮族參與旅遊活動,提升身心健康,並活絡國內觀光產業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本國籍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旅客(以下簡稱旅客)國
    內銀髮族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得申請銀髮族旅客交通及住宿費用
    補助。
    前項所稱銀髮族,係指旅遊行程出發當日已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補助條件及額度:旅行業依前點申請費用補助,應覈實列支,每一銀
    髮族旅客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團補助交通及住宿費用總額最高
    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依原始憑證覈實認定;每一旅行業每年以
    補助十團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旅遊天數應為二天一夜以上,且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天
          ;四天以上,可安排二天放假日。
    (二)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六人以上,銀髮族旅客須達全團人數二分之
          一以上。
    (三)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
          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
    (四)行程中須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限臺鐵、高鐵、客船、飛機、
          遊覽車或租賃小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稱放假日之定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
四、旅行業應於旅行團行程結束翌日起三十日內,並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
    二十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旅行業辦理銀髮族旅遊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
          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數計
          算)、租用車輛行照影本。
    (三)六十五歲以上旅客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交通費之原始憑證:遊覽車、租賃小客車費用之發票或單據;
          臺鐵、高鐵、客船之票根或購票證明;機票費用憑證(有票額
          之登機證明)、或有票號之團體購票證明加航空公司(或代售
          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或有票號之代收轉付收據加航空
          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
    (五)國內住宿原始憑證及檢附合法旅宿業登記文件影本(須為觀光
          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
    (六)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三)。
    (七)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獎)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
          不實等情。
    檢附文件應提供原始憑證者,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航
    空團體機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五、本要點受理方式一律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方式郵寄為限(寄
    至:106433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署
    收」),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
    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署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須由總公司申請,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
    行業申請為限,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出團日
    順序先後為優先審查順序,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署
    得逕為認定。
六、經本署審查依第四點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三點規定者,不予補助,
    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未檢附應備文件者,或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
    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
    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助,逕
    予駁回補助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逾第四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
    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本署通知到後翌日起七個日曆天內為之,逾期
    者,不予受理。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所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或憑證如為外國語文,應另
    檢附中文譯本,未依規定檢附者,本署得不受理。
七、本署得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
    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檢查。旅行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本署得停止補助。
    旅行業申請補助,如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應繳回已領取之本署
    補助款。如有借名、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依本要點所有之
    申請案一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依本署所
    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所有補助款,後續之申請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
    者亦不予審查;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署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
    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對象嗣後申請本署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
    。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或有
    法定事由需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
    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補助。
八、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
    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九、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
十、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署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