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旅遊服務中心、遊客中心及借問站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營造友善旅遊服務環境,提供旅客
    旅遊資訊及諮詢,以提升觀光旅遊服務品質,爰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旅遊服務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國內主要航空站、鐵
          路車站、高速鐵路車站、捷運站、碼頭及客運轉運站等重要交
          通節點,依旅遊服務中心統一形象識別系統建置之觀光旅遊諮
          詢及資訊服務據點。
    (二)遊客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內重要風景遊憩據點,
          依遊客中心統一形象識別系統建置之觀光旅遊諮詢及資訊服務
          據點。
    (三)借問站: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轄內提供食、宿、遊、購
          、行等觀光旅遊相關服務之民間產業,依借問站統一形象識別
          系統建置之觀光旅遊諮詢及資訊服務據點。
四、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提出申請計畫書向本署申請補助:
    (一)旅遊服務中心營運管理。
    (二)旅遊服務中心、遊客中心建置硬體服務設施。
    (三)借問站服務設施建置、行銷推廣。
    前項申請計畫書提報內容、補助項目、補助額度、審查程序及補助對
    象應配合辦理事項等,由本署另訂申請須知或作業規定公告。
五、申請計畫書經本署依前點規定審查通過後,予以核定。
    前項核定計畫需辦理變更者,應以書面報請本署同意。
六、補助對象應依核銷(撥)規定彙整表(如附件一)所列補助項目、期
    別檢具請款文件(附件二至附件五)於期限內申請核銷(撥),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有挪用或與申請計畫目的不符之情事
          。
    (二)同一申請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已於申請計畫明列與不同
          機關分工執行項目並獲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其總經費及分
          攤表向各機關申報金額仍須一致。
    (三)辦理申請計畫所需經費應納入預算作業,所需經費縮減時,將
          按比例縮減核撥補助款,結報核銷(撥)時有結餘款,應按比
          例繳回。
七、補助對象依前點所送核銷(撥)文件不符規定,若情形可補正者,本
    署得先通知限期改善。
八、本署得定期委由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旅遊服務中心、遊客中心
    考核評鑑或借問站服務品質輔導作業。
    補助對象對前項考核評鑑或服務品質輔導作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駁回補助申請;已補助者,得撤
    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令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補助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得相同性質之補助(貼)。
    (四)未依核定計畫項目執行。
    (五)其他違反本作業要點情事。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者,本署得自處分作成時起,對該補
    助對象停止提供本署之各項獎勵或補助(貼)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