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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臺北市木柵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廢止

一、保險金額: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臺
        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每人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五)每人體傷自負額新臺幣二千元。
  (六)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一億元。
  (七)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億元。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滿依保險條款標準第三十二條辦理。
三、費率結構:
  (一)預期損失率:七十五‧三%。
  (二)特別準備金:三%。
  (三)其他稅捐:五‧六%。
  (四)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十六‧一%。
四、年末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1.「滿期自留保費」乘以三%。
        2.(「自留業務預期賠款」減「自留業務實際賠款」)乘以五0
          %。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保費收入」加「再保費收入」減
        「再保費支出」)乘以五0%。
五、臺北市木柵線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保費:
  (一)保險費:
        1.以預收保費方式。
        2.每一旅客人次保費新臺幣0‧一八四元。
        3.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新臺幣三、三五八、000元乘
          以百分之六十,即新臺幣二、0一四、八00元。
        4.保費調整:於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數計算實
          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
          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
  (二)計算基礎:
        1.損失幅度:預估每年每位傷亡旅客賠付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
          。
        2.危險發生率:預估每年發生傷亡機率為每百萬人四‧六一二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