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金額: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臺 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每人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五)每人體傷自負額新臺幣二千元。 (六)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一億元。 (七)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億元。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滿依保險條款標準第三十二條辦理。
三、費率結構: (一)預期損失率:七十五‧三%。 (二)特別準備金:三%。 (三)其他稅捐:五‧六%。 (四)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十六‧一%。
四、年末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1.「滿期自留保費」乘以三%。 2.(「自留業務預期賠款」減「自留業務實際賠款」)乘以五0 %。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保費收入」加「再保費收入」減 「再保費支出」)乘以五0%。
五、臺北市木柵線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保費: (一)保險費: 1.以預收保費方式。 2.每一旅客人次保費新臺幣0‧一八四元。 3.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新臺幣三、三五八、000元乘 以百分之六十,即新臺幣二、0一四、八00元。 4.保費調整:於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數計算實 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 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 (二)計算基礎: 1.損失幅度:預估每年每位傷亡旅客賠付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 。 2.危險發生率:預估每年發生傷亡機率為每百萬人四‧六一二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