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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臺北市淡水線)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 廢止

一、保險金額: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
(三)每人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五)每人體傷自負額新臺幣二千元。
(六)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億元。
(七)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四億元。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滿依保險條款標準第三十二條辦理。
三、費率結構:
(一)預期損失率:七十五.三%。
(二)特別準備金:三%。
(三)附加費用率:二十一.七%。
    1.稅捐:五.六%。
    2.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十六.一%。
四、年末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1.「滿期自留保費」乘以三%。
    2.(「自留業務預期賠款」減「自留業務實際賠款」)乘以五0%。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保費收入」加「再保費收入」減「
      再保費支出」)乘以五0%。
五、臺北市淡水線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保費:
(一)保險費:
    1.以預收保費方式。
    2.每一旅客人次保費新臺幣0.一八四元。
    3.預收(最低)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新臺幣一五、四四六、八0
      0元乘以百分之五十五,即新臺幣八、四九五、七四0元。
    4.保費調整:於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數計算實際總
      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最低)保費時,以預收(最低)保
      費為實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最低)保費時,被保險
      人應支付其差額。
(二)計算基礎:
    1.損失幅度:預估每年每位傷亡旅客賠付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
    2.危險發生率:預估每年發生傷亡機率為每百萬人四.六一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