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基本公式 一、大眾捷運系統全年合理客運收入=全年合理客運運輸成本+合理投資 報酬基礎 ×合理投資報酬率-全年附屬事業稅務後盈餘 ×合理回饋 率-其他外部收入。 二、大眾捷運系統每人公里基本運價率=全年合理客運收入/全年客運延 人公里。 乙、公式計算項目說明及運用基準: 一、全年合理客運運輸成本包括項目如下: (一)人工成本:含行車人工成本、行控中心人工成本、站務人工成本 、維修人工成本、管理與行政人工成本、警衛人工成本。 (二)電費:含契約容量電費、行車電費、車站用電費、機廠電費、辦 公用電費。 (三)維修費用:含路線維修、建物維修、機電維修、車輛維修、辦公 設備維修。 (四)折舊費用:含路線設備折舊、建物設備折舊、機電設備折舊、車 輛設備折舊、辦公設備折舊。 (五)其他費用:含訓練費用、研究發展費用、管理費用、保險費用、 稅捐費用、租金費用、籌備費用攤提等。 二、合理投資報酬基礎=平均固定資產淨值+籌備費淨值+營運週轉金。 (一)平均固定資產淨值之計算以年初及年終固定資產淨值之平均數計 算,其項目以與運輸服務有關之固定資產為限,並以帳面值列計 ,其折舊年限依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辦理。如係 政府投資興建者,本項得不予列入計算。 (二)籌備費用攤提年限應於開業後五年內之每一決算期,平均攤銷。 (三)營運週轉金=〔(全年員工薪資/十二〕)+(年初材料存貨值 +當年每月月底材料存貨值之和)/十三+(全年訓練+研究發 展+管理+稅捐等費用)/十二+保險費用+租金費用+自負賠 償損失準備)〕× 1/2。 三、合理投資報酬率不低於金融機構公告一年期大額之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為準。 前項所稱之金融機構另由大眾捷運系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四、附屬事業稅後盈餘之合理回饋率以四十 %至六十 %為原則,由主管機 關核定之。 五、其他外部收入包括政府補貼、相關基金之撥補及各種捐助等。 六、依基本運價率公式計算得之票價,營運機構得視不同車種、旅客搭乘 之距離、搭乘之時刻或期間、一次購買之數量及與其他大眾運輸工具 票價整合等因素,作彈性調整,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七、每張票價尾數不滿一元者,其小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八、大眾捷運系統運價,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應每二年檢討一次。地方主 管機關核定運價之前,宜延聘立場超然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士成立「 票價審議委員會」負責檢討審議工作。 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初期,得核定較低運價,其因而發生之虧損,得於 具規模運量後,核定較高之投資報酬率彌補之。 十、政府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之所有權(屬政府)與經營權(屬營運機 構)應維持分離原則。但未來地方主管機關因核定運價過低,導致營 運機構虧損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負彌補虧損之責。 十一、為確保捷運固定資產汰舊換新之財源,並避免票價中設算之政府固 定資產折舊費用移作他用,地方主管機關宜會同其他出資之政府機 關共同成立「捷運固定資金重置基金」,負責審議資產重置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