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金額: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一佰四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 臺幣一佰四十萬元。 (三)每人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五)每人體傷自負額新臺幣一仟元。 (六)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億伍仟萬元。 (七)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八億元。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滿依保險條款標準第三十二條辦理。 三、費率結構: (一)預期損失率:七十五.三%以上。 (二)特別準備金:三%。 (三)附加費用率:二十一.七%以下。 1.稅捐:五.六%。 2.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十六.一%以下。 四、年末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1.「滿期自留保費」乘以三%。 2.(「自留業務預期賠款」減「自留業務實際賠款」)乘以五 0%。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保費收入」加「再保費收入」 減「再保費支出」)乘以五0%。 五、保險費計算基礎: (一)損失幅度:每年每位傷亡旅客賠付金額預估值為新臺幣三萬元 。 (二)危險發生率:每年發生傷亡機率預估值為每百萬人四.六一二 次。 (三)保險費: 1.以預收保費方式。 2.每一旅客人次保費:上限為新臺幣0.一一九四元,下限為 新臺幣0.0八九元。 3.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4.保費調整:於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數計算 實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 還其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 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