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關棄土區相關之規定辦理中正國際機場至台北捷運系
統建設工程(以下簡稱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
置場)申請設置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
用地方政府有關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所需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
置場)之申請設置。本要點所稱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係指
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所產生之工程賸餘土石方之暫存、回收、轉運、
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及堆置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三、申請之書圖文件資料本部審核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
源堆置場)之申請設置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分初審與複審
兩階段審核。申請人於各審核階段應提送下列書圖文件乙式三十份
(視需要得增加份數):
(一)初審1.申請書表。
2.申請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場址位置圖、範圍圖、概要說明)。
(二)複審1.申請書(附初審認可文件)。
2.設置場地計畫書圖,包括:(1)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地形
圖、位置圖、配置圖)(2)容量計算書。
(3)如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5)分區分段分期計畫書(含使用期限)。
(6)交通運輸計畫。
(7)再利用計畫。
3.依法令規定認定必要時,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1)環境
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2)水土保持計畫。
(3)軍事禁限建管制。
4.其他經相關單位認定須增加之文件。
四、申請程序申請案件之申請與報核應由申請人提送交通部高速鐵路工
程局轉本部申請審核。
五、審核程序申請案件之審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應就申請案件辦理現場會勘與進行審查,並應自收件日
起三十日內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
。申請案件經初審認可後,申請人應於通知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複審。
(二)複審:應就申請複審案件進行審查,並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將
複審意見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申請人應依
複審意見修正相關書圖文件後,提送本部核定。前項棄土區(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審核之作業流程詳如附圖;審核之作業分
工及程序詳如附表。
本部為審查申請案件,應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農業委
員會、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及相關地方政府等
機關會同審查。
六、勘驗啟用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應有之設
施完成後,應檢具核准文件及完成後之照片,向本部申請勘驗核可
後啟用,並副知當地縣(市)政府。
七、申請案件核可後重大變更申請案件內容經本部核可後,遇有重大變
更事由者,申請人應提出變更計畫之書圖文件,報請本部核可後,
送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當地縣(市)政府會同監督辦理
。
附圖:
交通部審核中正機場至臺北捷運系統建設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設置作業流程
┌──────────┐ ┌───────┐
│ 交通部 │ │ 申請人 │
│(會同相關機關審查)│ │ │
└──────────┘ └───────┘
┌----------→
︵ ┌─────┐ ┌──┐ ┌───────────────┐
│初 審 要 │會勘與審查│←┤受理│←┤申請書表 │
核 時 │ │ │初審│ │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
│審 期 得 └──┬──┘ └──┘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限 延 │ │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場址位置圖、│
│階 三 長 │ │範圍圖、概要說明) │
十 之 ↓ └───────────────┘
│段 日 ︶ /\
內 /可行行\ 否 ┌───────┐
│ , \認 可/─────────→│計畫修正或駁回│
必 \/ └───────┘
│ │ ┌───────────────┐
└----------→ │ │申請書(附初審認可文件) │
┌----------→ │ │設置計畫書圖 │
│ │ 土地使用計畫書圖 │
│ 是│ │ 容量計算書 │
│ │ 如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檢附土│
│複 ︵ │ │ 地使用分區證明 │
審 六 │ │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資 個 │ │ 分區分段分期計畫(含使用期限│
料 月 └────────→│ ) │
│準 內 │ 交通運輸計畫 │
備 提 │ 再利用計畫 │
│期 送 │依法令規定認定必要時,應檢附下│
間 ︶ │列書圖文件: │
│ │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
│ 報告書 │
│ │ 水土保持計畫 │
│ 軍事禁限建管制 │
└----------→ │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須增加之│
│文件 │
└─────────┬─────┘
┌----------→ ┌--------┐ ┌───────┐ │
會勘 │ │ │
│ │(視需要│←─┤ 受 理 複 審 │←─────┘
︵ 辦理) │ │
│ 審 得 └---┬---┘ └───────┘
複 核 延 │ ┌───────┐有 ┌───────┐
│ 期 長 └───→ │ 彙整複審意見 ├─→│ 修正 │
審 限 之 └───┬───┘ └───┬───┘
│ 三 ︶ 無│←─────────┘
階 十 ↓
│ 日 / \
段 內 /交通部 \ 否 ┌───────┐
│ , \核 定/ ──→│計畫修正或駁回│
必 \ / └───────┘
│ 要 │
時 是│
│ ↓
┌───────┐
│ │設置棄土區(土│
└----------→ │石方資源堆置場│
│)之許可 │
└───┬───┘
↓
┌───────┐
│勘驗核可後啟用│
│並副知當地縣(│
│市)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