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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審核中正機場至台北捷運系統建設工程申請設置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 制(訂)定

  一、法源依據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關棄土區相關之規定辦理中正國際機場至台北捷運系
      統建設工程(以下簡稱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
      置場)申請設置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
      用地方政府有關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所需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
      置場)之申請設置。本要點所稱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係指
      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所產生之工程賸餘土石方之暫存、回收、轉運、
      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及堆置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三、申請之書圖文件資料本部審核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
      源堆置場)之申請設置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分初審與複審
      兩階段審核。申請人於各審核階段應提送下列書圖文件乙式三十份
      (視需要得增加份數):
    (一)初審1.申請書表。
          2.申請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場址位置圖、範圍圖、概要說明)。
    (二)複審1.申請書(附初審認可文件)。
          2.設置場地計畫書圖,包括:(1)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地形
            圖、位置圖、配置圖)(2)容量計算書。
           (3)如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5)分區分段分期計畫書(含使用期限)。
           (6)交通運輸計畫。
           (7)再利用計畫。
          3.依法令規定認定必要時,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1)環境
            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2)水土保持計畫。
           (3)軍事禁限建管制。
          4.其他經相關單位認定須增加之文件。
  四、申請程序申請案件之申請與報核應由申請人提送交通部高速鐵路工
      程局轉本部申請審核。
  五、審核程序申請案件之審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應就申請案件辦理現場會勘與進行審查,並應自收件日
          起三十日內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
          。申請案件經初審認可後,申請人應於通知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複審。
    (二)複審:應就申請複審案件進行審查,並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將
          複審意見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適度延長該期限。申請人應依
          複審意見修正相關書圖文件後,提送本部核定。前項棄土區(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審核之作業流程詳如附圖;審核之作業分
          工及程序詳如附表。
          本部為審查申請案件,應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農業委
          員會、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及相關地方政府等
          機關會同審查。
  六、勘驗啟用中正機場捷運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應有之設
      施完成後,應檢具核准文件及完成後之照片,向本部申請勘驗核可
      後啟用,並副知當地縣(市)政府。
  七、申請案件核可後重大變更申請案件內容經本部核可後,遇有重大變
      更事由者,申請人應提出變更計畫之書圖文件,報請本部核可後,
      送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當地縣(市)政府會同監督辦理
      。
附圖:
交通部審核中正機場至臺北捷運系統建設工程棄土區(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設置作業流程
                ┌──────────┐  ┌───────┐
                │       交通部       │  │    申請人    │
                │(會同相關機關審查)│  │              │
                └──────────┘  └───────┘
┌----------→
      ︵        ┌─────┐  ┌──┐  ┌───────────────┐
│初  審  要    │會勘與審查│←┤受理│←┤申請書表                      │
      核  時    │          │  │初審│  │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
│審  期  得    └──┬──┘  └──┘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限  延          │                  │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場址位置圖、│
│階  三  長          │                  │範圍圖、概要說明)            │
      十  之          ↓                  └───────────────┘
│段  日  ︶         /\
      內          /可行行\        否          ┌───────┐
│    ,          \認  可/─────────→│計畫修正或駁回│
      必             \/                       └───────┘
│                    │                  ┌───────────────┐
└----------→        │                  │申請書(附初審認可文件)      │
┌----------→        │                  │設置計畫書圖                  │
                      │                  │  土地使用計畫書圖            │
│                  是│                  │  容量計算書                  │
                      │                  │  如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檢附土│
│複  ︵              │                  │  地使用分區證明              │
  審  六              │                  │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資  個              │                  │  分區分段分期計畫(含使用期限│
  料  月              └────────→│  )                          │
│準  內                                  │  交通運輸計畫                │
  備  提                                  │  再利用計畫                  │
│期  送                                  │依法令規定認定必要時,應檢附下│
  間  ︶                                  │列書圖文件:                  │
│                                        │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
                                          │  報告書                      │
│                                        │  水土保持計畫                │
                                          │  軍事禁限建管制              │
└----------→                            │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須增加之│
                                          │文件                          │
                                          └─────────┬─────┘
┌----------→  ┌--------┐    ┌───────┐            │
                    會勘        │              │            │
│              │(視需要│←─┤ 受 理 複 審  │←─────┘
      ︵          辦理)        │              │
│    審  得    └---┬---┘    └───────┘
  複  核  延         │         ┌───────┐有  ┌───────┐
│    期  長         └───→ │ 彙整複審意見 ├─→│     修正     │
  審  限  之                    └───┬───┘    └───┬───┘
│    三  ︶                          無│←─────────┘
  階  十                                ↓
│    日                               / \
  段  內                            /交通部 \   否  ┌───────┐
│    ,                            \核  定/  ──→│計畫修正或駁回│
      必                               \ /          └───────┘
│    要                                │
      時                              是│
│                                      ↓
                                ┌───────┐
│                              │設置棄土區(土│
└----------→                  │石方資源堆置場│
                                │)之許可      │
                                └───┬───┘
                                        ↓
                                ┌───────┐
                                │勘驗核可後啟用│
                                │並副知當地縣(│
                                │市)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