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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駕駛人違規記點及汽車違規紀錄作業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修正

一、 (刪除)
二、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應予記點及記違
    規紀錄(以下簡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作業,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三、道路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應設置電腦檔案紀錄與管理,其電腦系統
    之規劃、設計、建立及維護,由交通部中央公路監理資訊中心負責。
四、道路交通違規記點、記次資料之處理作業,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以下簡稱交通裁決單位)辦理。
五、違規記點、記次資料包括違規駕駛人執照號碼、駕照種類、姓名、車
    牌號碼、汽車所有人姓名、違規條款、點數、次數、違規日期、裁罰
    日期、裁罰單位、舉發單位代號、舉發單編號、鍵入員代號等,並應
    由處理之交通裁決單位輸入公路監理資訊系統。
六、交通裁決單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
    項情形外,應將已達到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者,每週整批列印
    裁決書,以掛號郵寄通知違規汽車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繳交駕駛執照
    、牌照,執行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之處分,逾期不到案者,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處理應記點、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違規點數、次數之紀
    錄,以違規行為日為基準,吊扣(銷)之紀錄則以吊扣(銷)確定執
    行之日為計算基準,其紀錄之輸入,由交通裁決單位併違規紀錄辦理
    ,點數、次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但如經撤銷原處分者,應即輸
    入電腦,撤銷該次記點記次紀錄。
八、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點數,汽車、機器腳踏車之駕駛執照應分開
    計算;但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累計點數且駕駛人僅領有汽車或
    機器腳踏車其中一種駕駛執照者,不分開計算。
九、汽車違規記次其累計次數,以其違規車號計算並隨車輛辦理異動移轉
    。該車輛重新申領牌照或換領牌照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