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第三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四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段: 一、設計科。 二、工程科。 三、用地科。 四、勞安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各工務段。第五條
設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整建計畫之擬訂、管理、執行與計畫路線之先期勘察及方案擬定 。 二、公路整建工程規劃、測量、設計、地質探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規劃、設計階段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 四、其他有關規劃及設計事項。第六條
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採購案件。 二、公路整建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整建工程品質稽查計畫之擬定、執行、驗收及移交。 四、工程計畫年度預算之執行及管控。 五、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六、工程相關教育訓練作業。 七、工程爭議之調解、仲裁或訴訟業務。 八、其他有關工程及品質管理事項。第七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 二、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 三、其他有關工程用地事項。第八條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 三、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 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本處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段事項。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第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第十二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三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整建工程之執行。 二、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工地督導及稽 查。 三、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四、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第十四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