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逕為使用、收益及處 分之租金率計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本部鐵道局。
三、執行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土地之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其土地 租金率之計收基準如下: (一)標租及出租之土地租金率規定如下: 1.公開標租:不得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 2.逕予出租:租金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3.出租予政府機關:租期五年以下者,租金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 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期三個月以下者,另按當期土地申報地 價年息百分之一加收行政費。 (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租金率,應檢視個案財務特性及權利金預估, 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原則,但報經本 部同意並納入契約者,不在此限。 土地租金得予減收之情形: (一)於公開標租租賃契約或設定地上權契約簽訂後,土地申報地價單 次或累計連續兩次漲幅逾百分之五十時,經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依 契約約定提出減收土地租金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得就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部分予以減收應繳之土地租金,但不得低於執行 機關應負擔之稅捐規費。 (二)土地租金減收期間,以當時法定之申報地價調整年期為限,並以 符合土地租金減收規定之當期,作為重新計算申報地價漲幅之基 期。 土地租金率之計收基準及租金得予減收之情形,於執行機關納入公開 標租租賃契約或設定地上權契約後,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