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辦理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整合公 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跨區使用,便利民眾多卡通用,特訂定本要點。二、
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 局)。三、
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申請對象為市區及一般公路客運業者(以下簡 稱客運業者)。四、
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整合補助之電子票證,應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或交通部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定核准之電子票證。五、
客運業者申請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建置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應符合 附件「交通部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規定,並應取得本 部授權委託機構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六、
六、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依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經費編列情形,由公路 總局自九十九年至一0一年間受理補助計畫申請,但以未曾接受交通 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或電子票證驗票機 機齡五年以上之車輛為限;各地區客運業者得依下列適用時間提出申 請: (一)九十九年: 1.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及澎湖縣。 2.除連江縣外其他地區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之車輛。 (二)一00年: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 (三)一0一年: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由交通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建置電子票證驗票機機齡於前項(一) 及(二)申請適用時間未滿五年之車輛,得於其屆滿五年時之年度提 出申請。七、
客運業者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應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書」 ,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已至少完成三種以上不同電子票證多卡通(檢附與電子票證公司 協定證明文件) (三)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建置車輛數及營運路線 (四)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 (五)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合清 分處理系統設備數量及其單價成本、計畫合計經費八、
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計畫經費以建置之多卡通 驗票機設備(可併含電子投幣機)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需票 證整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項目列計。九、
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由公路總局依計畫書載明 之電子票證整合卡數及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核審計畫經費 合理性後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十、
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經費比例規定如下表: ┌───────────┬───────────┐ │ 電子票證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 │ ├───────────┼─────┬─────┤ │補助經費比例 │ 4卡 │ 3卡 │ ├──────┬────┼─────┼─────┤ │核定同意補助│ 3個月 │ 49% │ 45% │ │後完成建置時├────┼─────┼─────┤ │間 │ 6個月 │ 45% │ 40% │ │ ├────┼─────┼─────┤ │ │ 9個月 │ 35% │ 30% │ └──────┴────┴─────┴─────┘十一、
公路總局核審核定同意補助經費額度比例後,客運業者應依核定時間完 成建置,未依核定時間或電子票證卡數完成建置者,依其實際完成建置 時間及電子票證整合卡數所適用第十點規定補助比例補助之。但逾第十 點規定之九個月時間或不足三卡者,不予補助。十二、
客運業者申請經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後,應配合公路總局年度預算保 留之需要,於年度年底前完成計畫建置採購契約簽訂作業。逾時致公路 總局預算無法辦理保留者,原核定同意補助之經費,不予補助。十三、
客運業者完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後,應檢具各電子票證公司完成 營運驗證及取得多卡通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符合性等證明文件與相關經 費撥款明細,向公路總局申請核撥補助經費。十四、
公路總局受理客運業者申請核撥補助經費,審核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相 關資料確實無誤後,於原核定補助比例額度內,依第九點、第十點及第 十一點規定核實撥付之。十五、
客運業者申請核撥補助應檢附之相關經費撥款明細項目單據文件等格式 ,由公路總局另定之。十六、
十六、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或相關單位因應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整合無縫轉乘服 務需要,得依本要點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轉乘服務計畫書」 ,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補助經費比例由交通部另核定之。十七、
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交通部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