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採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之「客船安全證書」、「貨船安 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貨船安全證書」等 4式證書 格式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船舶法第32條及第87條之10。 公告事項: 一、查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簡稱SOLAS 公約)業依船舶法第87條之 10規定,奉行政院以69年 2月20日台六十九交字第1915號函示准予 採用在案。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IMO )之海事安全委員會(MSC )於2003年第83次會議通過 MSC.240(83)決議案,採納SOLAS 公 約修正案,修正「客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 船安全設備證書」及「貨船安全證書」等 4式證書格式,定於2009 年 7月 1日生效,適用於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為因應航運需求及 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爰採用上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修正案 規定。 二、本修正案內容,分述如下: (一)上開 4式證書均增列「本船需 /不需符合本公約規則第 II-2/ 17條關於替代設計及佈置之要求」及「本證書附/ 不附有火警 安全替代設計及佈置之認可文件」等項目。 (二)另客船安全證書 2.1.3表格中,將原列規則第II-1/13 條改為 規則第 II-1/18條,「 C.1,C.2,C.3」改為「 P.1,P.2,P.3」 。 三、檢附「客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設備 證書」及「貨船安全證書」等 4式證書格式及 MSC.240(83)決議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