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03(62 )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並自 102年(西元2013年) 1 月 1日施行。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 62次會議於 100年 7月15日採納之MEPC.203(62)決議案,就「國 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 73/78及1997年議定書)附錄VI「 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進行修正,主要為新增船舶能源效率相關 規定及訂定「國際能源效率證書」(IEEC)。為防治海洋污染、保 護海洋環境、提昇船舶能源效率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爰本部准予 同意採用 MEPC.203 (62)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並自 102 年(西元2013年) 1月 1日施行。 二、本規則有關船舶能源效率規定,說明如下: (一)船舶能源效率之規定適用於 400總噸以上之任何船舶,但對於 在管轄水域內航行的船舶則儘可能符合。 (二)船舶能源效率之評估基準為能源效率設計指標(EEDI)。 102 年 1月 1日以後簽約(若無合約,則以 102年 7月 1日以後安 放龍骨取代)或 104年 7月 1日以後交船之新船,或經重大改 裝之新船或現成船,應計算EEDI計算值( Attained EEDI)與 EEDI要求值( Required EEDI),EEDI計算值應小於或等於EE DI要求值。主管機關得將上述適用日期延後 4年實施,但應報 知 IMO。 (三)船上應備有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計畫書( SEEMP),新船於初次 檢驗時實施,現成船則於 102年 1月 1日以後第一次國際防止 空氣污染(IAPP)中期或換證檢驗時實施。 (四)船舶於船舶能源效率檢驗合乎規定後發給國際能源效率證書, 該證書永久有效,除非撤銷、換旗或證書重發。 三、檢附MEPC.203(62)決議案及「國際能源效率證書」,該等文件另 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 告發布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