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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從事橡皮艇、拖曳浮胎及水上腳踏車等 3類水域遊憩活 動種類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修正後「公告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 之事項」。 依 據:依據鈞局95年 3月 6日觀技字第 0950004195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於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橡皮艇、拖曳浮胎及水上腳 踏車等 3類水域遊憩活動種類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修正後「公 告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處 長 蔡財興 請假副 處 長 吳茂盛 代行交通部觀光局茂林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4 年 7月22日觀技字第0940020504號發布生效茂管處94年 8月11日觀茂字 第0940003195號函張貼公告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 4月10日觀技字第09 6007288 號函修正後發布生效茂管處96年 4月14日觀茂字第0960001265 號函修正後張貼公告主 旨:公告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9條及第28條第 2 款。 修正時間:96年 3月 6日公告事項: 一、在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經營業 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每人 保險金額最低新台幣 240萬,另得主動告知遊客,以外加投保方式 辦理。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 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業者應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標準如下: (一)每批次救生艇數以每 3艘泛舟艇配備 1艘為準,泛舟艇未滿 3 艘以 3艘計。 (二)每艘救生艇應同時配置乙名合格救生員,除隨行擔任安全救助 工作外,不得有飆船及搭乘遊客營業行為。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 時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以 傳真本處(傳真電話:07-6801456)方式或備函送達本處等方式向 本處報備。 業者應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為 遊客做活動安全教育。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舟具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泛舟活動 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八、遊客於本水域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 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泛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 宜從事泛舟活動。 (三)從事泛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 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九、泛舟艇搭載人數不得超過其定額規定,並不得以貨車載送(接駁) 泛舟遊客。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 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 2項規 定處新台幣 1萬 5,000元以上 7萬 5,0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 動。 十一、泛舟業者應於發布豪雨、颱風或其他重大天候特(警)報後主動 暫停營業,並於豪雨、颱風或其他重大天候過後 3天內,主動告 知本處泛舟水域及警報(示)及緊急救難設施之情形。俟該水域 已適於泛舟活動,且警報(示)及緊急救難系統確定完好或已修 復完畢時,報請本處會同鄉公所、當地消防局複勘,經核准後始 可恢復營業。 十二、為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提高警戒,業者應採取之措施: (一)泛舟業者於遊客下水前以安全帽顏色區別不會游泳者(紅色 )與會游泳者(紅色以外)。 (二)泛舟業者應於泛舟沿線激流處沿岸設置(至少 4處)緊急急 救戒護站(須配置救生艇、救生人員)。 (三)泛舟業者於風災(豪雨)過後及平時於河道激流處黃色旗幟 標示危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