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三日 制(訂)定
條號範圍:自 第1條 至 第13條
半型之逗點 " , " 以區隔條號。 範例:查詢第 1、3、5 條 設定方式:1,3,5
半型之減號 " -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範例:查詢第 6、7、8 條 設定方式:6-8
半型之點號 " . " 表示條號之細分號。 範例:查詢第 34之1 條 設定方式: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