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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修正

條號範圍:自 第1條 至 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