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實施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
條號範圍:自 第0條 至 第0條
半型之逗點 " , " 以區隔條號。 範例:查詢第 1、3、5 條 設定方式:1,3,5
半型之減號 " -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範例:查詢第 6、7、8 條 設定方式:6-8
半型之點號 " . " 表示條號之細分號。 範例:查詢第 34之1 條 設定方式: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