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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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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3月14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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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之免稅進口
第三章 車輛牌照
第一節 牌照種類
第二節 牌照之申領
第三節 牌照之換發
第四節 車輛檢驗與牌照繳銷
第四章 駕駛執照
第一節 普通駕駛執照
第二節 國際駕駛執照
第三節 收費
第五章 免稅汽油
第六章 車輛之出售轉讓及運帶出口
第一節 車輛之出售
第二節 車輛之轉讓
第三節 車輛之運帶出口
第七章 附則
收合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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