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編章節

名  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郵件種類
 第一節 信函
 第二節 明信片
 第三節 新聞紙類(新聞紙、雜誌)
 第四節 印刷物
 第五節 盲人文件
 第六節 小包
 第七節 包裹
第三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一節 航空
 第二節 限時專送、快遞、快捷
 第三節 掛號
 第四節 報值
 第五節 保價
 第六節 代收貨價
 第七節 廣告回信
 第八節 存證信函
第四章 郵件交寄
 第一節 交寄處所
 第二節 封面書寫
 第三節 封裝
 第四節 交寄證明
 第五節 交寄執據
 第六節 回執
 第七節 禁寄物品及交寄貴重物品
第五章 郵件資費
 第一節 資費之交付
 第二節 郵票
 第三節 印有郵費符誌之郵簡、信封、明信片
 第四節 郵資已付戳記
 第五節 郵資機
第六章 郵件運遞
 第一節 郵件發運
 第二節 郵件投遞
 第三節 郵件改投或改寄
 第四節 郵件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
 第五節 存局候領郵件
 第六節 專用信箱及信袋
 第七節 欠資郵件遞送
 第八節 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第九節 無著郵件之處理
第七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第一節 郵件查詢
 第二節 郵件補償
第八章 郵政匯兌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普通匯兌
 第三節 電報匯兌
 第四節 送現匯兌
 第五節 郵政禮券
第九章 郵政儲金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郵政存簿儲金
 第三節 郵政定期儲金
 第四節 郵政劃撥儲金
第十章 其他業務
 第一節 代辦業務
 第二節 集郵及集郵戳記
 第三節 郵件封裝服務
第十一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