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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名  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第242條之3自108年7月27日施行。但第十四級船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章 檢查及證書
第二編 救生設備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一節 救生艇及救難艇
  第二節 輕艇
  第三節 救生筏
  第四節 救生浮具
  第五節 救生圈
  第六節 救生衣
  第七節 拋繩器
  第八節 救生信號設備
  第九節 艇用無線電設備
  第十節 救生艇筏之置放及下水裝置
  第十一節 登入艇筏之設施
 第三章 各級船舶救生設備之配備
第三編 消防設備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一節 射水救火設備
  第二節 滅火器
  第三節 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第四節 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
  第五節 固定式泡沫滅火統及固定式高脹力泡沫滅火系統
  第六節 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及固定惰氣滅火系統
  第七節 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
  第八節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第九節 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第十節 手動火警警報器
 第三章 各級船舶消防設備之配備
第四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膳宿設備
  第一節 居住艙空間之一般佈置與構造
  第二節 臥室
  第三節 餐廳及廚房
 第三章 通風、暖氣及照明設備
 第四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
  第一節 康樂設備
  第二節 衛生設備
  第三節 醫藥設備
 第五章 其他起居設備
第五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第一節 油水分離設備
  第二節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第三節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第四節 原油洗艙系統
  第五節 污水處理設備
  第六節 垃圾溶化粉碎器
  第七節 附裝於現有油水分離設備之處理裝備組
 第三章 船舶防止污染設備之配備
  第一節 非油輪及油輪機艙必部之油水排洩設備
  第二節 油類在船上留存設備
  第三節 油輸油水抽排系統、管路及排洩裝置
  第四節 原油輪原油洗艙系統之裝置
  第五節 船舶污水排洩設備
  第六節 船舶垃圾溶化粉碎器
  第七節 船舶壓艙水管理系統
第六編 航行儀器設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航行儀器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及試驗
  第一節 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
  第二節 磁羅經
  第三節 電羅經
  第四節 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第五節 回音測深儀
  第六節 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第七節 轉向率指示器
  第八節 無線電探向器
  第九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第三章 船舶航海儀器設備之配備
  第一節 航行國際航線、短程國際航線及外海航線船舶
  第二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第一節 (刪除)
  第一節之一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一節之二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應急、備用電源規定
  第二節 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
  第三節 特高頻無線電話設備
  第四節 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
  第五節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第六節 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第七節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第八節 雷達詢答機
  第九節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第十節 船舶地球電臺
  第十一節 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
 第三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配備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八編 貨物裝卸設備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設計與構造
 第三章 試驗
 第四章 檢查登記與發證
 第五章 標誌
 第六章 現有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規定
第九編 其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