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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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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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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船舶排洩有害物質之限制
第一節 一般限制
第二節 排油之限制
第三節 排洩有毒液體物質之限制
第四節 排洩污水及垃圾之限制
第三章 油輪操作手冊及船舶油貨紀錄簿
第四章 船舶污油水收受設備
第五章 污染事故之處理
第一節 (刪除)
第二節 污染事故之處理程序
第六章 處分
第七章 附則
收合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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