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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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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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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義
第二章 遇險(Distress)頻率
第三章 三十兆赫以下頻率之應用
第四章 三十兆赫以上頻率包括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段之應用
第五章 三十兆赫以上頻率包括一0八到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頻段之應用
第六章 附則
收合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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