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88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91年1月3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05438號令發布,定自91年1月31日施行) |
2. |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4860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92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20061566號令發布,定自92年12月2日施行) |
3.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0541號令公布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