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人(四五)字第一0七八七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2. |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九日交通部交人(四九)字第0五九九號令修正發布 |
3. |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交通部交人(五六)字第一0四五三號令修正發布 |
4. |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參五八一一-0八九五號修正發布 |
5.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交通部交人(六一)字第一四八六九號修正發布 |
6.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0八五五四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 |
7.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八七五四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 |
8.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八八九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四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