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臺財字第0五一五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 |
2. |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七日行政院台財字第三八一二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並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
3.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行政院臺財字第三00一一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條(原名稱:民營交通事業購置自動化生產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4.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臺八十六財字第一0九五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之一條文 |
5.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臺八十八財字第二四0三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之一條文 |
6.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法八十八字第0五六四八三號 |
7.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行政院臺八十九財字第二八八六八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條(原名稱:民營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8.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法八十九字第0一0八五六號令修正發布「民營交通事業購置設備適用投資抵減項目表」 |
9.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九一00五四九六六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10.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交通部交法字第0九二000三二五0號令修正「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項目表」 |
11.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九四000一四六七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12.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九五00三0七五七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13.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九七00二三七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14. |
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一0000三六一七七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