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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非多用途支付使用交通電子票證核准基準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並自即日生效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1.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068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7688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