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參字第三一三0號令訂定發布 |
2. |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參五八0五-一0三二號令修正發布 |
3. |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二二八八九號令修正發布 |
4.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六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條文 |
5. |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1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6. |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2970004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1條,自發布日施行 |
7. |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10497000511號令修正發布 第31條條文 |
8. |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27900025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0條、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9條至第42條、第44條、第46條 、第47條、第48條、第50條;增訂第46條之1;刪除第26條、第27條、第4 3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