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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3月1日,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1. 中華民國90年3月1日交通部交路90字第001909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 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0003394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004096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