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參(五四)字第0一七二八號令訂定發布 |
2. |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交通部交參(六二)字第一二六五五號令修正發布 |
3. |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四0四號令修正發布 |
4.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八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四一八號令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 |
5.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八二七號令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四十一條條文 |
6.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二B0000二七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十三條 |
7.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二B0000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8.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七00八五0六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四十五條條文 |
9. |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一000000四六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
10.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104711號令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 |
11.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954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