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參字第0七七七 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五八四九八九號令會銜發布 |
2.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六九二三 六九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七二四一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3. |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二四一 0三號、交通部交路字第一八六九四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4. |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二六二二七 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二六七一三九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5.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八一0七 號、內政部臺(八八)內警字第八八七0七二八號令發 布修正第十八條條文 |
6. |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00二四 號、內政部臺(九十)內警字第九0八0七二六號令修 正發布第十五條;刪除第十六條條文 |
7.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二B0 00一一六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九三00七五一三 一號令廢止 |